(2014)长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长岛天外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张洪波业主共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岛天外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洪波
案由
业主共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长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17号原告长岛天外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岛县。法定代表人于富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立波,男,汉族,长岛天外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咏梅,女,汉族,长岛天外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张洪波,男,汉族,个体商户。委托代理人曲学松,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岛天外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洪波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长岛天外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2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忠辉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 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