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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泉商诉保字第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开明支行与徐州中昊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永鹏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开明支行,徐州中昊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永鹏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管鹏飞,顾劲秋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泉商诉保字第001号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开明支行。负责人陈士高,行长。被申请人徐州中昊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永齐,总经理。被申请人江苏永鹏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晋勇,董事长。被申请人管鹏飞,男。被申请人顾劲秋,女。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500万元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5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邱兆云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