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鼎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吴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鼎刑初字第62号公诉机关福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甲,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鼎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12日经福鼎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福鼎市人民检察院以鼎检公刑诉(201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连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轻便摩托车,后面搭载被害人董某某,从本市环岛开往汽车南站方向,途经海口路太姥特产街门前路段,被对向由吴某乙驾驶的闽J803**号轿车碰撞,致被告人吴某甲及被害人董某某受伤。经福鼎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被告人吴某甲、被害人董某某的损伤程度均属轻伤。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学检验鉴定,被告人吴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28mg/100ml。经福鼎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吴某乙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吴某甲犯罪以后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的到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与吴某乙及被害人董某某达成赔偿协议,此次事故损失由吴某乙承担人民币76786元,由被告人吴某甲承担人民币27714元,并取得被害人董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董某某陈述,证人吴某乙、王某某、卓某某证言,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闽鼎(2013)毒检字第L212号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福建闽宁司法鉴定所闽宁司鉴(2013)鼎车检字第288号、第289号车辆鉴定检验报告书、福鼎市公安局鼎公鉴法医伤字(2013)第544号、第54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福鼎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福鼎市医院疾病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多元调处中心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及被告人吴某甲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甲案发后能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的到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甲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并结合所在社区意见等综合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本院决定对其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郑秋卉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魏凌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