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坪民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傅韵与长沙恒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韵,长沙恒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坪民初字第00187号原告傅韵。委托代理人曾志旗,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小波,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恒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高冲村十二组。法定代表人肖玉军,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傅韵与被告长沙恒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傅韵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没有办理缓交或免交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龙付送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灿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