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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桐民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黄明先诉路程明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桐民初字第00137号原告黄明先,男,1956年生。被告路程明,男,1970年生。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明先诉被告路程明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明先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明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明启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 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