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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余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甬余刑初字第25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13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11日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吕天平。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刑诉(201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晶晶、被告人刘某某、辩护人吕天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从上级百家乐代理商“张峰”(名不详、在逃)处取得“诚信在线”蓝盾百家乐代理账号后,在本市通过计算机互联网从代理盘中多次割出会员帐号,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多次把加了筹码的会员账号提供给黄某、茅某某等人用于网上投注参赌,共计出码人民币80余万元,被告人刘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4万元。2013年7月12���,被告人刘某某被本市公安局网络警察大队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提取记录、扣押决定书、照片、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人口信息、“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立功材料,证人黄某、茅某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说明,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系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庭审中,辩护人就上述理由提出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刘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上缴国库。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电脑二台,均予以没收(由原扣押单位余姚市公安局负责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宁幸人民陪审员  叶厥翔人民陪审员  黄永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岑 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