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江笕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任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江笕民初字第6号原告任某。委托代理人虞军红、张樱。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李明、陈旭艳。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4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 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柳运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