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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汝民初字第280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汝民初字第2806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住汝州市。委托代理人李会会,系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一般代理。被告韩某某,女,汉族,住汝州市。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吴某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决定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韩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向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