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贡井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邓启林、张杨帆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贡井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社。被执行人邓启林,男,1962年7月出生。被执行人张杨帆,女,1978年4月出生。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2013)贡井民二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邓启林、张杨帆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壮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虹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