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刑初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杜伟伟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伟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宝刑初字第00370号公诉机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伟伟,曾用名崔伟伟,男,199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核桃树塔村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红化*期。2009年10月23日因犯介绍卖淫罪被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4月22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患有肾病综合症暂不予羁押,2013年1月5日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延市区检刑诉字(2013)第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伟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爱玲、书记员曹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伟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7日21时许,被告人杜伟伟在宝塔区东关东盛大厦巷口用折叠刀将封国锋捅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延)公(宝)鉴(法医)字(2012)05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封国锋之损伤属重伤。据此,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杜伟伟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和罪名无辩解,自愿认罪,恳请法庭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7日20时许,被告人杜伟伟与被害人封国锋在延安市宝塔区东关街盛大巷子内,因琐事发生争吵,杜伟伟当即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子朝封国锋左下腹部猛捅一刀,致其当场受伤被送往延安市慈善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1、开放性腹部损伤、失血性休克(腹壁下动静脉损伤);2、大网膜、回肠及系膜损伤。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损伤属重伤。另查明,被告人杜伟伟给被害人封国锋赔偿了各项经济损失计47000元,同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12年3月7日21时51分,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宝塔派出所接到被害人封国锋电话1305858****报警称,其本人在宝塔区东关东盛大厦巷口被人用刀捅伤,请求出警查处。2、抓获经过,2012年12月29日下午16时许,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南市派出所接到宝塔分局大情报红色预警指令,在宝塔区红化三期“森篮网吧”发现网上在逃人员杜伟伟。值班民警袁小金接到指令后,当即向所长赵宏伟做了汇报。所长赵宏伟要求立即启动“红色预警”处置机制,同时指令带班领导赵小平带领民警袁小金、李磊、嘈蛟、侯阳赶赴“森篮网吧”,在网吧工作人员的配合下将在逃人员杜伟伟抓获归案。3、户籍证明、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证明杜伟伟,1991年6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02199106061611,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核桃树塔村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在逃。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2年12月30日8时许15分至8时30分,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宝塔派出所民警安东锋、孙瑞押解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犯罪嫌疑人杜伟伟对其作案现场进行指认,经指认,位于延安市宝塔区东关大街东盛大厦巷口就是其对封国锋实施故意伤害的作案地点,并进行现场拍照、录像。5、辨认笔录、辨认人员身份情况,证明2012年7月31日15时2分至15时22分,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宝塔派出所民警安东锋、孙瑞在见证人王连的见证下,让被害人封国锋对不同男性免冠照片十二张进行辨认,经封国锋辨认,7号男子是在延安市宝塔区东关大街东盛大厦巷口用刀将其捅伤的犯罪嫌疑人杜伟伟。6、鉴定结论书,证明2013年4月20日,陕西省延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封国锋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经鉴定,其损伤属重伤。7、延安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门诊病历、检验报告单,证明杜伟伟患有肾病综合症。8、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明杜伟伟因犯介绍他人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23日起至2010年4月22日止,并于2010年4月22日刑满释放。9、被告人杜伟伟供述,证明2012年3月7日20时许,他和艾星、王伟在中心街喝酒时,封小东打电话让他到东关喝酒。他和艾星、王伟一起来到东关街盛大巷子里找见封小东,封小东当时还相跟一个20多岁的男子(封国锋),那个男子好像喝醉了,跟过来和他说话。他当时就和那个男子吵起来,顺手从自己的右边上衣袋里掏出携带的折叠刀朝那个男子的左侧肚子上捅了一刀,然后就往解放剧院方向跑了,并将刀子扔在解放剧院了。事情发生后,他一直在逃,直至12月29日,他在网吧上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10、被害人封国锋陈述,证明2012年3月7日20时许,他和封小东在盛大巷口遇见五个男子。封小东就走到那五个男子面前,对着穿黑色夹克的男子(杜伟伟)叫“伟哥”,然后给他介绍说这是伟哥。他就对那个穿黑色夹克的男子喊了一声伟哥,那个男子当时就骂他。接着,那男子手里拿着什么东西就朝他左肚子上捅了一下,他的肚子当时就流血了,后封小东就把他送到了慈善医院。11、证人封小东证言,证明2012年3月7日20时许,他朋友任红给他打电话说和人家闹事了,他当时就给伟伟打电话让来东关。他和封国锋赶到东关后见到伟伟等人。伟伟问他人在那里,他转过身向周围看了不见闹事的人。等他再转过身就看见封国锋被伟伟用刀子给捅了。封国锋用手捂着肚子,当时就流血了,后他把封国锋送到慈善医院住院治疗。12、证人张延萍证言,证明杜伟伟系她的儿子,原来叫崔伟伟,后来杜伟伟的父亲崔双喜去世后就将户口登记在叔父杜方雄名下,所以就改叫杜伟伟了。13、情况说明,证明2012年12月30日,犯罪嫌疑人杜伟伟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后,经对其体检发现患有肾病综合症,当日对杜伟伟变更强制措施,进行取保候审,后杜伟伟一直在住院治疗。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杜伟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杜伟伟因犯介绍他人卖淫罪被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杜伟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且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谅解,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伟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闫 劼代理审判员 师马璐人民陪审员 石洁泉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