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封民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许建广与丁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建广,丁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封民初字第00088号原告许建广,男,1974年6月16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于连科,封丘县赵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渠,男,37岁,汉族,农民。原告许建广诉被告丁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许建广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建广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建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5元,由原告许建广承担。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立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