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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封民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许建广与丁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建广,丁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封民初字第00088号原告许建广,男,1974年6月16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于连科,封丘县赵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渠,男,37岁,汉族,农民。原告许建广诉被告丁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许建广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建广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建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5元,由原告许建广承担。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立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