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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句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张艳、李百林等与徐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李百林,李百振,李刘氏,徐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民初字第144号原告张艳。原告李百林。原告李百振。原告李刘氏。四原告委托代理人胡传喜,江苏金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李百林、李百振、李刘氏诉被告徐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李百林、李百振、李刘氏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艳、李百林、李百振、李刘氏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李百林、李百振、李刘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张艳、李百林、李百振、李刘氏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小琳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雪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