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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苍金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余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苍金民初字第19号原告:余某,女,198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林华钟,男,1948年1月18日出生,苍南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某,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余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11日以给被告六个月和好考验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希望双方珍惜这次难得的和好机会,以实际行动重归于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守票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林初橄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