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承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承德立人电脑有限公司与众豪联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立人电脑有限公司,众豪联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承民初字第235号原告承德立人电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庆春,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昕,承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众豪联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立人电脑有限公司与被告众豪联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争议事项自行和解,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0元,保全费人民币9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春莲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宏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