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一初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于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00485号原告:于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于某减半负担100元。审判员 董秀云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少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