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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一初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于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00485号原告:于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于某减半负担100元。审判员  董秀云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少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