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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武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姜国海与王坚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国海,王坚基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4)金武民初字第104号原告:姜国海。被告:王坚基。原告姜国海与被告王坚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本院于2014年1月27日向原告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但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且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沈忆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廖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