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武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姜国海与王坚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国海,王坚基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4)金武民初字第104号原告:姜国海。被告:王坚基。原告姜国海与被告王坚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本院于2014年1月27日向原告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但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且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沈忆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廖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