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牟民初字第511-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冉俊英与被告段亮亮、张彦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解封)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俊英,段亮亮,张彦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牟民初字第511-2号原告冉俊英,女,生于1959年9月2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凯,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亮亮,男,生于1989年3月4日,汉族。被告张彦磊,男,成年,汉族。本院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的(2014)牟民初字第511-1号民事裁定,将被告段亮亮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E56**号小型轿车就地查封。现被告段亮亮提供担保,要求解除查封。本院认为,被告段亮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段亮亮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E56**号小型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朱兆静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文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