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民一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春梅与被告夏辉芳、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梅,夏辉芳,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一初字第00045号原告:王春梅,女,1958年2月23日生,汉族。被告:夏辉芳,女,1967年9月15日生,汉族。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负责人:吕向阳。委托代理人:褚维毅、黄益龙,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梅与被告夏辉芳、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王春梅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王春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春梅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元(已减半收取),由王春梅负担。审判员 黄蔚群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聂霄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