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461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郗秀英与宋志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郗秀英,宋志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4611号原告郗秀英。委托代理人王江瑞,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志运(宋志远)。本院在审理原告郗秀英诉被告宋志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郗秀英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宋志运(宋志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郗秀英撤回对被告宋志运(宋志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65元,由原告郗秀英负担。审 判 长 梁建星代理审判员 魏鹏飞代理审判员 张晓静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子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