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婺商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章向东与巫渭龙、郭艳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向东,巫渭龙,郭艳艳,井亚平,巫渭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商初字第241号原告:章向东。委托代理人:周力。委托代理人:周美玲。被告:巫渭龙。被告:郭艳艳。被告:井亚平。被告:巫渭清。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向东诉被告巫渭龙、郭艳艳、井亚平、巫渭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于2014年1月27日发出的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施春茶人民陪审员 陈丽雅人民陪审员 沈小如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苏芹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