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登民一初字第178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徐书东与孙松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书东,孙松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登民一初字第1780号原告徐书东,男,汉族,1969年10月5日生。被告孙松森,男,汉族,成年。原告徐书东诉被告孙松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书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菊凤人民陪审员  邓小红人民陪审员  韩俊超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