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登民一初字第178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徐书东与孙松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书东,孙松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登民一初字第1780号原告徐书东,男,汉族,1969年10月5日生。被告孙松森,男,汉族,成年。原告徐书东诉被告孙松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书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菊凤人民陪审员 邓小红人民陪审员 韩俊超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