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中民终字第0182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徐长春与邵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长春,邵峻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018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长春,男,1964年4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贾鸿斌,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峻,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上诉人徐长春因与被上诉人邵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41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长春于2014年2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长春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长春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徐长春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徐长春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少源审 判 员 韩 静代理审判员 龚勇超二〇��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