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法民初字第0074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罗德先,周祖付等与重庆保安集团九龙坡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祖付,罗德先,蔡长进,周小艳,重庆保安集团九龙坡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0748号原告周祖付,男,193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委托代理人黄黎,重庆兴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德先,女,194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蔡长进,女,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原告周小艳,女,199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原告罗德先、蔡长进、周小艳委托代理人周祖付,男,193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被告重庆保安集团九龙坡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23号,组织机构代码58284691-0。法定代表人赖光建。委托代理人李智勇,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祖付、罗德先、蔡长进、周小艳诉被告重庆保安集团九龙坡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祖付、罗德先、蔡长进、周小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徐秋里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媛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