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执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8-08
案件名称
孙萍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萍,孙素纹,齐瑞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97-3号申请执行人孙萍。被执行人孙素纹。被执行人齐瑞祥,系被执行人孙素纹之夫。本院以(2012)开民初字第16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孙素纹、齐瑞祥所有的位于高新区金马路胜利街以北路东世嘉铭园X区X座X单元X室、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桐荫街以北中心次干道以东博雅德园住宅小区X号楼X室、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海花园小区X号楼X室(附地下室一间)房屋三套以及鲁G×××××宝马轿车一辆,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孙素纹名下位于高新区金马路胜利街以北路东世嘉铭园X区X座X单元X室、齐瑞祥名下位于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桐荫街以北中心次干道以东博雅德园住宅小区X号楼X室房屋以及鲁GX**宝马轿车一辆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行道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