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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何远亮、潘惠群、梁惠芳、何远强、陈敏玉、何远锋、李肖琼、何广柏、何远清、何杰生、高银芬、何杰成、梁丽芳、陈淑清、何杰洪、何汝强、钱燕娟、邝笑红、吴玉霞、何志国、何杰星、何远开、何广祥、何远挺、何远昭、何雪葵、何美英、何杰永、何汝炳、何志坚、曾展云、何勤珠、何德文、吴杏仪、何术群、何杰才、李玉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远亮,潘惠群,梁惠芳,何远强,陈敏玉,何远锋,李肖琼,何广柏,何远清,何杰生,高银芬,何杰成,梁丽芳,陈淑清,何杰洪,何汝强,钱燕娟,邝笑红,吴玉霞,何志国,何杰星,何远开,何广祥,何远挺,何远昭,何雪葵,何美英,何杰永,何汝炳,何志坚,曾展云,何勤珠,何德文,吴杏仪,何术群,何杰才,李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0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何远亮,男,汉族,1975年7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潘惠群,女,汉族,1970年9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梁惠芳,女,汉族,1968年2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何远强,男,汉族,1968年8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敏玉,女,汉族,1978年4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何远锋,男,汉族,1978年7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肖琼,女,汉族,1946年8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何广柏,男,汉族,1949年5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何远清,男,汉族,1983年9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何杰生,男,汉族,1978年2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高银芬,女,汉族,1976年10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何杰成,男,汉���,1971年2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梁丽芳,女,汉族,1977年6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淑清,女,汉族,1968年8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何杰洪,男,汉族,1969年10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何汝强,男,汉族,1942年8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钱燕娟,女,汉族,1946年10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邝笑红,女,汉族,1946年4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吴玉霞,女,汉族,1984年5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何志国,男,汉族,1964年11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何杰星,男,汉族,1979年7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何远开,男,汉族,1977年11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何广祥,男,汉族,1958年6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何远挺,男,汉族,1985年7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何远昭,男,汉族,1989年4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何雪葵,女,汉族,1958年9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何美英,女,汉族,1952年1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何杰永,男,汉族,1982年9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何汝炳,男,汉族,1949年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何志坚,男,汉族,1971年9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曾展云,女,汉族,1973年1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何勤珠,女,汉族,1939年9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何德文,男,汉族,1974年10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吴杏仪,女,汉族,1976年1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何术群,女,汉族,1974年3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何杰才,男,汉族,1971年7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玉华,女,汉族,1970年7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上诉人何远亮等37人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4)佛���法立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何远亮等37人上诉称:包括上诉人何远亮在内的何开连等39人诉何辉球、何志郁、邓焕洪、何兴球等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三案的行为并非个人行为,而是经过原审被起诉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鲁村村民委员会六兴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六兴村民小组)成年村民集体表决的受委托行为,六兴村民小组作为全体村民的行政及经济管理者,应承担由上诉人何远亮等37人垫付的(2010)三法民壹重字第5号案上诉费16921元。上诉人何远亮等37人与六兴村民小组的全体村民之间形成了民事委托代理关系,故本案系委托代理纠纷案件,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因此,上诉人何远亮等37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远亮等37人诉请的有关上诉费是否应由六兴村民小组负担已由生效的本院(2012)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所确定。根据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原则,上诉人何远亮等37人不能另行起诉要求六兴村民小组负担。上诉人何远亮等37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