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民初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宋某与昌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昌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1117号原告:宋某。委托代理人:楼利勤。委托代理人:王朱文。被告:昌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昌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昌某的起诉。本院认为,由于结婚证上与原告登记的是昌正荣,而非被告昌某,两人出生年月等信息均不一致,故原告无法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有登记的婚姻关系,因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经本院释明,原告宋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对被告昌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 判 长 吴晓宁代理审判员 吴新辉人民陪审员 杜志贵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品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