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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民初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宋某与昌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昌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1117号原告:宋某。委托代理人:楼利勤。委托代理人:王朱文。被告:昌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昌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昌某的起诉。本院认为,由于结婚证上与原告登记的是昌正荣,而非被告昌某,两人出生年月等信息均不一致,故原告无法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有登记的婚姻关系,因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经本院释明,原告宋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对被告昌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 判 长  吴晓宁代理审判员  吴新辉人民陪审员  杜志贵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品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