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鹰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王春玲申请执行腾云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玲,腾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鹰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王春玲。被执行人腾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2012)鹰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提出如下执行请求: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抚养费5325.00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案执行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鹰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明审判员 刘永祥审判员 邱立民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安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