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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鹰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王春玲申请执行腾云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玲,腾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鹰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王春玲。被执行人腾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2012)鹰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提出如下执行请求: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抚养费5325.00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案执行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鹰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明审判员  刘永祥审判员  邱立民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安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