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李乃坤与山东中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乃坤,山东中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初字第53号原告李乃坤。原告山东中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尧王山西路47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乃坤与被告山东中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乃坤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乃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7元,减半收取774元,由原告李乃坤负担。审判员 李荣江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