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滦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2-21
案件名称
6e04380f-dfa7-45b4-8be9-233a348c74f4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石市天龙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承德输送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承德市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滦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天龙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杏枝,经理。被执行人承德输送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建峰,经理。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天龙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输送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双滦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3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宣布破产,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双滦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秋鹏审判员 张慧锴审��员张春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