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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012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武索霞与河北海川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索霞,河北海川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01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索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海川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盐山县东环路盐中对过。法定代表人梁连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瑞静,女,该公司天津开发区分公司职员。上诉人武索霞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3)滨功民初字第26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武索霞诉请的相关内容是建立在冯××与河北海川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川人力”)之间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法律关系基础之上,冯××与海川人力之间的相关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业经原审法院(2013)滨功民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3)二中保民初字第0276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围绕该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诉讼,应当经审判监督程序解决,武索霞所诉仍是建立在该劳动关系法律基础上的诉讼,武索霞对此并无诉权,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不予收取。”原审裁定宣判后,武索霞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改判支持武索霞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虽然是借用冯××身份证与海川人力和佳兴精密注塑(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兴精密注塑”)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是以武索霞本人提供的劳动,在佳兴精密注塑付出劳动多年,故原审裁定错误,依法应予纠正。本院经审理认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以(2013)津高民申字第0959号民事裁定,对本院(2013)二中保民初字第0276号民事判决指令再审,并中止该判决的执行。由于该事实的出现,导致原审法院驳回武索霞的起诉不妥,应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3)滨功民初字第2679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乜 红代理审判员 李 强代理审判员 赵丽芳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若宇速 录 员 郑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