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赣商初字第01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家斌、袁会英、李光明、邵纪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家斌,袁会英,李光明,邵纪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商初字第0101-1号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崇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超,系原告公司职工。被告李家斌,男,196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袁会英,女,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李光明,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邵纪泽,男,195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于2014年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家斌、袁会英、李光明、邵纪泽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袁会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被告袁会英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陆帆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