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眉东执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王淑英与任会元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英,任会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眉东执字第588号申请执行人王淑英。委托代理人张旭。被执行人任会元。委托代理人覃海云,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拓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3)眉东民初字第24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淑英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会元所有的川ZB82**轿车,经双方协商以评诂价105000元抵偿给申请人,以抵偿105000元的债务。经查被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认为:被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等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3)眉东民初字第24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剑锋执行员 : 宋 平执行员 :於国波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 彭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