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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新澄商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舒秋来与何国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秋来,何国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新澄商初字第23号原告:舒秋来,(身份代码330624197607222032)。被告:何国安,(身份代码330624196912163695)。本院在审理原告舒秋来诉被告何国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舒秋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舒秋来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章永萍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恩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