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初字第193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李某某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李某某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鸿焕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开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