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铁西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佟汉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汉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沈铁西刑初字第124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佟汉龙,男,1989年1月11日出生于辽宁省北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辽宁省北票市蒙古营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6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抓获,2013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3年8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刑诉(201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佟汉龙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玲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佟汉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佟汉龙在沈阳市铁西区勋业一路某号楼下,用手拉开未上锁的车门,进入被害人刘某某车牌为辽AXXX**的“丰田”牌赛纳轿车内,盗走该车内存放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及车牌为辽A7XX**的“本田”牌奥德赛轿车车钥匙一把,随后用盗来的车钥匙将被害人刘某某停在附近的车牌为辽A7XX**的“本田”牌奥德赛轿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5.11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佟汉龙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税收通用完税证复印件、被告人佟汉龙身份证明材料、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被告人佟汉龙的供述及辩解、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辨认现场笔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付款通知书复印件、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汉龙盗窃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佟汉龙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佟汉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9月15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宗杰审 判 员 黄雪梅人民陪审员 陶世英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鸿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