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襄民督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襄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任春常支付令一案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襄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春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襄民督字第19号申请人襄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隽恩,任理事长。被申请人任春常申请人襄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支付令的数额为12310元,而借款契约的数额为20000元,申请人除请求支付本金外,还请求支付至实现债权之日的全部利息。因此,本案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申请人襄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支付令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襄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支付令申请。本案受理费35.92元,由申请人襄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常 健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华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