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欧遵球与李子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子义,欧遵球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3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子义,男,汉族,1975年11月19日出生,身份证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号***房。委托代理人:李良机,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遵球,女,汉族,1940年8月7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柿竹园矿文化路5附***号。委托代理人:梁庆年,广东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1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诉称:1、根据工商变更备案资料显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据以办理股权转让交割手续的依据是《股权转让出资合同书》,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应提交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被上诉人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显示,转让方“兰满桔”非诉讼股权公司股东,非当事人;所附《授权委托书》、《证明》是被上诉人单方制作。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股权转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协议对广州尚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纠纷,广州尚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在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67号504房,该公司所在地是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碧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