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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船民一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白某甲、白某乙、白某丁、白某丙、白某丁、杨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白某甲,白某乙,白某丙,杨某某,白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船民一初字第856号原告:陈某某,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尹玉娥,吉林市船营区黄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吉林市。被告:白某甲,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白某乙,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白某丙,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杨某某,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白某丁,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白某甲、白某乙、白某丁、白某丙、白某丁、杨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4.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新颖代理审判员  张柏森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申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