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船民一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白某甲、白某乙、白某丁、白某丙、白某丁、杨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白某甲,白某乙,白某丙,杨某某,白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船民一初字第856号原告:陈某某,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尹玉娥,吉林市船营区黄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吉林市。被告:白某甲,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白某乙,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白某丙,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杨某某,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白某丁,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白某甲、白某乙、白某丁、白某丙、白某丁、杨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4.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新颖代理审判员 张柏森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申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