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杭民终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汤某甲与汤某乙、汤某丙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某甲,汤某乙,汤某丙,汤某丁,汤某戊,汤某己,汤某庚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杭民终字第5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某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某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某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某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某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某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某庚。上诉人汤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汤某乙、汤某丙、汤某丁、汤某戊、汤某己、汤某庚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2013)杭富民初字第1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原审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向上诉人汤某甲送达了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并告知其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二审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上诉人汤某甲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汤某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傅东红审 判 员 李国标代理审判员 韦 薇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