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禹民一初字第363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赵廷杰与郭有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廷杰,郭有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民一初字第3630号原告赵廷杰,男,生于1962年6月27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郭有全,男,生于1965年2月1日,汉族,住禹州市。关于原告赵廷杰诉被告郭有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廷杰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赵廷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廷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廷杰承担。审 判 长 :耿冬涛代理审判员 :魏艳芳人民陪审员 :杜冠伟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 李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