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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岚民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肖光连与朱孔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三)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光连,朱孔明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民保字第70-3号申请人肖光连。被申请人朱孔明。申请人肖光连与被申请人朱孔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1日作出(2014)岚民保字第70-1号财产保全裁定书,现因被申请人朱孔明提供50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朱孔明驾驶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代理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德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