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卢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张雨来与李守文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卢民初字第440号原告张某某,女,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万政审 判 员 陈玉忠人民陪审员 董红亮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付秀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