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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卢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张雨来与李守文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卢民初字第440号原告张某某,女,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万政审 判 员  陈玉忠人民陪审员  董红亮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付秀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