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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曹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曹民初字第150号原告:张某某,女,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委托代理人:程传治,曹县磐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某某,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11日以双方和好生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以双方和好生活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