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曹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曹民初字第150号原告:张某某,女,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委托代理人:程传治,曹县磐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某某,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11日以双方和好生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以双方和好生活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