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催字第0432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北京时代居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正福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时代居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开民催字第04324号申请人北京时代居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新南路110号密云镇政府办公楼417室-44。法定代表人吴正福。申请人北京时代居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利害关系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22***3),出票日期为2013年6月2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12月24日,出票金额为伍万元,出票人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浦发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人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北京时代居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失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时代居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浦发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双临代理审判员 张 淳人民陪审员 黄建忠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凡代理书记员 张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