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苍商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与许明恩、许明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许明恩,许明环,林乃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苍商初字第127-2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施贤军。委托代理人:丁宗捷、章俊斌。被告:许明恩。被告:许明环。被告:林乃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许明恩、许明环、林乃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于2014年2月11日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11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70元,合计2255元,由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判员 林小巧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戴美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