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岸执行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游飞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飞,武汉永泰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执行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游飞。被执行人武汉永泰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811-827号综合大楼1层6室。法定代表人唐娜,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游飞与被执行人武汉永泰齐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岸劳人仲裁字(2013)第54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武汉永泰齐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游飞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12,100元,执行费82元、邮寄费2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与(2014)鄂江岸执行字第0001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均为武汉永泰齐商贸有限公司,为便于执行,将本案合并到(2014)鄂江岸执行字第00011号案件中执行,故本案的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鄂江岸执行字第00008号案件并至(2014)鄂江岸执行字第00011号案件中执行。二、终结(2014)鄂江岸执行字第00008号劳动争议纠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利民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