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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岩民终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与游健昌、黄国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游健昌,黄国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岩民终字第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负责人郑闽,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游健昌,男,1968年2月18日生,汉族,工人,住永定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国清,男,1981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永定县。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永定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2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在2013年12月2日收到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七天期限内预交上诉费用,亦未按规定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建  岩代理审判员 严  丽  梅代理审判员 王  瑜  程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龚冰琦(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