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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馆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诉被告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馆民初字第59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殷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感情和好为由,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郭晓东审 判 员  武庆才人民陪审员  韩建波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继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