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馆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诉被告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馆民初字第59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殷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感情和好为由,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郭晓东审 判 员 武庆才人民陪审员 韩建波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继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