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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民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林碧娟诉李耕、林美珠民间借贷财产保全一审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碧娟,李耕,林美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民保字第7号原告林碧娟,女,194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告李耕,男,195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告林美珠,女,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碧娟与被告李耕、林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碧娟于2014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林美珠在中国银行连江琯头支行的存款9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其在中国银行连江琯头支行的存款9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林美珠在中国银行连江琯头支行存款人民币90000元;二、冻结原告林碧娟在中国银行连江琯头支行存款人民币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崇忠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清秀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