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巴州民初字第176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巴州民初字第1760号原告刘某某,男,生于1981年,汉族,大学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彭才勇,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某,女,生于1981年,汉族,大学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母维富,四川雅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1日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万 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知梦 来源:百度搜索“”